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1、企业类别:工商税收关系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产业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3、鼓励重点: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二、扶持内容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一)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
1、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技新项目。
2、设立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项目,有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匹配扶持。
3、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20万元资助;成功申报省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用于技术(工程)中心建设。
4、企业新荣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5、企业新获得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6、有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资料在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经审查属实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7、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创业企业,第1年给予50平方米以内全额房租补贴,第2年补贴70%,第3年补贴40%。
8、从高新区孵化毕业、当年成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在区内新租用、购买或征地建设生产经营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并可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区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对高新区地方贡献的40%给予扶持。
2、由高新区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软件合作洽谈会暨展示会等国际性和全国性活动的,按所交摊位费的60%给予补贴。
3、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经认定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年度在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累计投资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按照其当年对高新区的地方贡献给予扶持。
4、设立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根据市场原则,按照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入区内企业的风险投资额,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以股权方式匹配投入适当的资金。
5、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奖励。
6、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争取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三、其它
(一)本政策所有付出奖励,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扶持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主题词:开发区技术创新△优惠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5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