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和《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科技、经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落实本规定的政策措施。计划、教育、公安、财政、外经、版权、工商、外事、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与创业政策
第四条 充分发挥本市国家级示范性软件学院、高等院校计算机学院和信息技术职业学校的作用,面向市场和企业需求,引导专业设置和教学、招生计划的合理安排,培养经营管理人才、市场拓展人才、研发应用人才,形成科学的软件产业人才结构,以满足本市软件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第五条 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办学,吸引境内外机构和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兴建培训机构,培养高级软件工程师、高级软件系统分析师、高级软件管理人才。
大力发展职业和非学历软件教育,培养软件实用型人才和软件技术工人。
第六条 支持地处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软件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性软件和共性软件的研究开发。
第七条 鼓励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和由他们为主构成的技术团队在本市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所设立的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符合《成都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的,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加强软件外包人才培训和软件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工作,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外包业务和软件出口的发展。
支持软件企业实施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通过CMMII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九条 从事软件研发的人员,愿意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落户的,可享受本市的户籍优惠政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本科以上学历,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研发人员,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落户。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政策
第十条 “十五”期间,市本级每年要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的发展。市科技局重点对软件企业的重大科技攻关、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成果转化、共性技术开发支撑平台和孵化器建设进行支持;市经委重点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技术改造、软件成果的产业化和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支持;市信息办重点对软件公共应用基础平台、软件产品应用、市场推介、专项招商、软件外包及软件企业的国际资质认证等进行支持;成都高新区作为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大力构建以软件研发、测试、验证为重点的技术支撑平台。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新区在资金支持上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本市研发单位和软件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项目的攻关竞标。对取得国家、省软件产业计划扶持的项目,由受益地方政府财政或市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进入高新区的软件企业,从入园纳税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地方政府财政予以扶持,或对工作房租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多渠道吸引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共建风险投资基金或机构,对软件产业的发展给予重点扶持,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可单独计价)。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经税务机关批准,软件企业所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十五条 市计划、科技、经委、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接受申报,并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可给予无偿资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核准,可以享受由市政府或受益地方政府的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章 税收与出口政策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新办且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在2010年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
第十八条 在本市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2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由受益地方政府财政参考该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涉及软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生产的软件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外,经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用于开发系统和配套开发软件,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五章 政府与中介服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 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条件;需要经常往返港澳地区的软件企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办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经委等部门制定软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专项计划,公布应用目录。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成都)建设,在高新区内建立并完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成都)、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成都)基地、国家信息安全成果产业化(四川)基地及软件出口基地,积极推进基地内软件孵化园、西部软件园、数字娱乐软件园等产业园区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把高新区作为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聚集区加以支持,通过构建与软件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软件技术公共平台、软件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软件开发者研发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软件产品,可在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免费挂牌交易。
第三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引导本市软件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服务,带动软件产业尤其是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娱乐、信息安全和重点行业的应用软件等方面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人民币且有软件产品出口的软件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软件行业协会每年编辑、更新、公布本地软件企业产品名录,开展市场调查、咨询评估、技术交流、行业自律、政策研究和对外交往等中介服务。培植软件产业人才培训、研发孵化、流通消费、测试应用等各环节的中介服务组织体系,形成软件产权交易市场,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业和数字娱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