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4-02-20

成高管发〔2005〕12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

    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成都高新区鼓励企业

    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完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产业配套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税收解缴关系在高新区、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

    第二条新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3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三条新办外商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其中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第3?5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第6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四条凡购买工业园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开零购买按基准价出让;整层购买,按基准价优惠5%出让;整幢购买,按基准价优惠10%出让。

    第五条 凡租用工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高新区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005年签约入驻企业按8元/平方米?月补贴两年;2006年签约入驻企业按6元/平方米?月补贴两年。

    第六条园区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园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高新区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并在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

    第八条园区内企业,优先优惠租用或购买配套职工宿舍(倒班宿舍)。

    第九条协助园区企业推广产品。凡高新区组织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等活动,由高新区全额补贴摊位费。

    第十条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模具工业园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5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