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外经贸法〔2009〕2号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广州开发区经科局,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九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附件
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承接国际信息技术外包(ITO)和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业务外包(KPO)等业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拟定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的审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及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主要使用范围:
(一)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
(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境内外培训;
(三)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
(四)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
(五)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
(六)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
(七)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八)服务外包业务国际推广活动。
第六条 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两年内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无违规行为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可申报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范围。
第七条 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可申报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出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扶持方向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有关费用证明、认证证书等;
(四)企业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或收入证明;
(五)申报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人才培训的内容、课程、时间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应注明培训人员就业单位);
(六)申报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供进口技术、设备清单、进口报关单据或登记证书、付汇证明、创新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详细说明等;
(七)申报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运营费用支持清单等;
(八)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市属企业由其集团初审并加具意见,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送市外经贸局。
第四章 扶持标准和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资助的项目按有关部门规定比例一次性配套;
(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境内外培训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60%;
(三)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含税)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
(四)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五)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扶持不高于实际认证费用的100%;
(六)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主要对象为对服务外包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示范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八)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推广活动的给予项目总额100%或50%的扶持。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依据第六条申报创新研发、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支持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意见,会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本级财政其他类资金扶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立项,如申报多个方向扶持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本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其中市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属各区、县级市所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所属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拨付通知后,到所属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有关企业收到款项后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底申报单位须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第十八条 申报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扶持的项目,须在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对违反者,由市财政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由市外经贸局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截留应拨付所属企业资金的,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年度资金扶持重点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