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4-02-20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1998年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1.5%,以后逐年增长,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

    二、强化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的作用,增强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的功能。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市财政分三年每年对公司注资1亿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到2000年达到4亿元。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七、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

    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八、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九、第六、七、八条所规定的返还增值税的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几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十、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

    十八、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

    十九、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因公出国赴港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赴港,市外事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二十、市住宅管理部门在分配微利商品房时,将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员工纳入分房范围。

    二十一、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予以调整。

    二十二、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