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贸工财字【2009】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和《关于加快深圳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06]267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服务外包共公平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承接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的专项资金,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子项。
第四条 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部、商务部下拨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情况进行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七)负责向上级汇报资金受理、资助绩效情况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支出结构及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贸工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依据审核、验收情况,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 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事项及方式
第九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依法登记,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资助对象由市贸工局按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
第十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定位:
(一)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客户为外包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外包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系统测试、演示、验证、培训、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研究开发能推动行业发展、提高服务外包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收集分析与服务外包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服务外包技术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具有信息采集、BPO管理、网上会展直播、技术演示等功能;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在线咨询、个性化信息定制以及企业上网等服务;面向国际用户,建立多国语言用户界面;建立面向移动设备和固定终端的人机交互界面。为外包企业提供一个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
(三)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物流、外语、动漫、软件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外包企业的发展迅速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每年培训服务外包人才不低于500人;建立服务外包人才信息数据库,为服务外包发展提供人才储备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全面的外包人才信息;开展服务外包人才交流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资助范围:
(一)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及运营费用;
(二)服务外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费用;
(三)服务外包公共培训平台建设及运营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资金资助:
(一)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产权不清、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产权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未逾3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采取财政补贴方式给予资助。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定位和资金使用方向;
(二)申请单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一定的开展研究、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
(三)申请单位拥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实际业务内容给予资金支持:
(一)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给予设备购置费50%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运营费用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服务外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给予设备购置费50%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运营费用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服务外包公共培训平台建设给予设备购置费50%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运营费用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采取建设单位申报、市贸工局受理、评审、公示,并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资助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七条 申请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贸工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建设及运营情况;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贸工局对符合本办法的资助申请,组织现场考核并按评审规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贸工局在申报项目受理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初步资助计划,并送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
(三)申请资助单位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贸工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资助计划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贸工局应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简、高效和创新的原则,符合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应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和项目进行咨询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应建立开放式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联合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服务、信息和培训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在技术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和公共培训服务等方面为企业特别是为中小型外包企业提供优质低价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资助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
资助资金不得作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股东的股本金。
第二十四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贸工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
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其建设应当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贸工部门报送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情况报告,对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研究开发、人员培养、经费投入和使用、工作绩效等做出说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市贸工局报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五年内改变性质、产权、营业地点、场地面积、业务范围的,变更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贸工局、财政局,经上述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贸工局应定期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及时对已确定的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和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对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贸工局。
第二十九条 市贸工局负责对被资助对象及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资助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