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4-02-2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1号)精神,鼓励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鼓励应用,扩大内需,积极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在加快我市信息化进程和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进程中,积极推动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实行本地软件产品政府采购扶持措施,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推荐目录。今后,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地软件产品。

    2、市里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软件专项资金(其中: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00万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市计委100万元、市信息产业局200万元、市科技局100万元)用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

    3、鼓励投资建设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由市计委、经委,市信息产业、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期贷款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可达到3年。

    4、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依法取得专有权;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以国产软件为主、非国产软件为辅的原则。

    5、建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统计体系和统计制度。统计、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统计工作,对其运行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评估,引导其健康、协调发展。

    6、在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中,将企业与软件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含软件服务收入和系统集成收入),计为软件销售收入;将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定制软件、外包软件及其相关服务、嵌入式软件均计为自产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