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收
1、在北部新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北部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3、北部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北部新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5、北部新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财 政
6、在北部新区经重庆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1年起,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设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可由北部新区财政以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7、在北部新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的,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在北部新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北部新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8、在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9、“十五”期间,北部新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全额返还北部新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养路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北部新区全额留用。
10、“十五”初期,市财政安排投入5000万元北部新区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北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11、北部新区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分别直接收取并全额留用(上缴中央的除外)。
12、重庆市争取的国债项目优先安排北部新区;北部新区的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债支持。 13、在北部新区实行开拓国际市场、国际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贴息。
14、在北部新区实行出口加工区出口商品企业每出口1美元予以2分贴息。
15、在北部新区实行出口加工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
16、北部新区内应收取的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扣除并上缴市财政后全额返还北部新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
国土房管
17、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18、北部新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国有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北部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现场踏勘、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等事项全部由北部新区中的相应机构办理。
19、非农业建设征用北部新区的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市政府令第54号下限的70%(即14元/平方米)收取。
20、对北部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倾斜政策,根据北部新区发展需要确保建设用地。
建设规划
21、北部新区内由经开区、高新区立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建设配套费征收、打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建设行政管理,分别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招投标活动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22、建设项目涉及高危险行业的矿山、危险物品、石油、电力、燃气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和输送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工作须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需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劳动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改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23、北部新区建设项目防雷行政管理工作,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须进行防雷工程设计,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气象防雷技术机构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审、工程竣工验收;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 24、在北部新区内,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已分别在经开园、高新园完成区域性地质灾害评估的,经控规评价属易发区范围的,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不属易发区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建设项目所在范围内尚未进行区域性地质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25、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设计咨询、防雷技术、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对北部新区的建设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应根据北部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设计、评价、评估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相关费用,鼓励给予减缓免优惠政策。以上中介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26、国务院、市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证券资金及需要国家或市综合平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对北部新区地域内凡属市级审批权限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或登记备案)、可行性研究、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及颁发投资许可证等计划行政管理,分别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应部门办理。 27、北部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100%返还北部新区用于城市建设;对驻园区的产业项目的厂房建设,配套费全免。
28、对北部新区产业项目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教授的住宅,以经济适用房政策对待,配套费减半征收。
29、在北部新区立项的建设项目,招标费由北部新区收取并使用,交易费由市建设工程所统一收取,50%返还北部新区。
其它
30、对北部新区采取“普惠加特惠”的政策倾斜,现行给予北部新区的政策保持相对稳定。允许其在政府、企业和市场配套改革与国际接轨方面先行先试。
31、将建设、国土、环保、卫生等市级行政管理和收费权限下放给北部新区,支持北部新区根据工作实际,减少行政管理程序和收费,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收费标准。
32、市级各部门建立 “对口支持服务制度”,落实支持项目和资金。继续落实各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用好已经下放的规划、土地、配套费方面的管理权限,落实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管理权限。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权限。
33、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通过协调,实现在北部新区统一共享。
34、在北部新区设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可放宽。支持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35、北部新区收取的交通规费全额返还。